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必须按经过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封闭式围场施工,设有进出口大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工作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明显划分,宿舍周围环境要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区内的在建工程,高度超25米(含25米)以上的一律使用钢脚手架,不准使用竹木脚手架;25米(不含25米)以下工程,使用竹脚手架的,要有单独的竹脚手架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现场硬地面作业,施工现场进出口和主要通道必须铺设硬化路面,沿建筑物周边做不小于2米的硬化地面。
第十四条 脚手架外侧一律采用100平方厘米2000目以上绿色密目式合格的安全网进行全封闭防护,外脚手架二层和施]二层必须铺设脚手板。
第十五条 建筑物临边、通道口、临街人行通道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安全防护棚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一
第十六条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需临时占用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占用,使用过后要立即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因客观原因需要暂停建设或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工程项目管理部,配齐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并持证挂牌上岗,人员与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相符,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不得随意变更,并负责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