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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在建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在建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在建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在建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的管理.保证在建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正在动工兴建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是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地点、范围、规模、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事先必须按有关市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条 在建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的规范、规定、强制性标准,同时要制定突发事故事发生的抢救预案、
  第七条 在建工程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八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不得违反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企业或施工作业中,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 在建工程不得随意分包和转包。
  第十条 国家规定要持证上岗的岗位,有关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方可在该岗位上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在该岗位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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