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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临时建筑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组织竣工验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临时建筑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设计文件等材料申请施工许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临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并达到使用安全要求后,可按规定重新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二次、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清场,恢复原貌。禁止将临时建筑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临时房屋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将该工程项目建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临时建筑的建设和使用有权监督,发现问题,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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