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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是指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不超过两层或总高度不超过7米的简易建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是临时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建设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必须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临时建筑的建设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还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七条 申请临时建筑建设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建设依据、地点、性质、用途、栋数、建筑面积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二)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
  (三)相关部门的批准材料。
  第八条 临时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的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车行道、消防通道、公共绿地、高压走廊、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地下埋设建设工程管线的地段及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内建设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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