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廉洁自律测评中,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七)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经初核或了解属实,但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八)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九)警示提醒、诫勉督导中涉及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有明显过错,需要责令纠错的;
(十)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情形。
第八条 警示训诫工作程序
(一)依据警示训诫线索信息,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和适用制度;
(二)向警示训诫对象发出通知或监察建议书。通知书同时抄送警示训诫对象所在党组织;
(三)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警示训诫对象进行提醒告诫、告知督导或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等;
(四)做好记录,归档备案;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警示训诫谈话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谈话记录,须经本人签字;
(二)对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要进行跟踪督查,适时回访,及时了解思想变化、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向上一级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反馈情况;
(三)责令纠错对象在批评训示后10日内,应就责令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作出责令纠错的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
(四)责令纠错改正期为3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改正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调查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责令纠错;
(五)改正期满,纠错对象应将整改纠错情况向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责令纠错;
(六)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接到纠错报告和解除责令纠错申请后,应在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责令纠错,决定情况抄送纠错对象所在党组织;
第十条 责令纠错对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拒不接受责令纠错或延期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警示训诫文书档案、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机构保存或进入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