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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财办建[2005]264号 2005年10月26日)


各市财政、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2005]第23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做好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做好部署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是一项既涉及国家权益又涉及到部分矿权人直接经济利益的重要矿权管理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提高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的认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节约矿产资源的认识。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2005年四季度,摸清全省应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和探矿权人的基本情况;2006年至2007年6月底,按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分先后安排进行储量核查、价款评估确认和收取工作。2007年7月份至2007年底,主要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07年以后的矿山企业进行储量核查、价款评估确认和收取工作。
  二、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本辖区内应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和探矿权人名称、两证有效期限等基本情况,于2005年12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矿区、矿山的分布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等因素,统一部署、合理安排本辖区的储量核查工作。对于未缴纳或处置国家出资的探矿权价款的探矿权人,应对原地质报告进行评审备案;凡是探矿权人勘查范围与原地质报告的范围不一致,要组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以探矿权人勘查范围为单元,编制核查报告后进行评审备案;各市要组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以原地质勘查成果及矿山生产的实际资料为基础,认真做好采矿权人占用储量的核查检测工作,并以陕西省矿产储量表的矿区(井田)为单元,编制储量核查检测报告,报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备案。
  探矿、采矿权人在储量核查、评审、备案后,同时应及时将报告送矿权评估机构进行矿权价款的评估,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后,作为缴纳矿权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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