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B超环情检测10元/例,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宫内节育器40元/例(含节育器),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例,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皮下埋植避孕药剂术80元/例(含药物埋植剂),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取出皮下埋植避孕药剂术30元/例,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七)药物流产术80元/例(含药物),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八)产钳刮宫术80元/例,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九)电动吸引术50元/例,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十)中期引产术200元/例,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350元/例,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十二)输精管结扎术100元/例,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十三)长效避孕针剂注射术(指三个月一次)20元/例(含药物针剂),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在面向农牧区育龄夫妻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时,必须严格按此标准执行。受术者提出超出免费服务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由受术者自理。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暂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类医疗服务项目标准结算。其它免费服务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卫生部门有关价格收费规定执行,不予免费。实施人工、药物流产术的夫妻应在施术后采取一项长效措施后方可报销费用。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须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委员会鉴定出具报告书后,方可根据实际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费用。
五、结算程序和方法
(一)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农牧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承担的各种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的费用稽核结算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种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结算,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时间截止当月10月31日前。乡、县、州(地、市)级逐级汇总申报例数及费用。州(地、市)级于当年11月30日前汇总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审核结算后,逐级下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