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每年3月和9月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月,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早安排部署,联合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四、强化治理,着力减少风险隐患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青海省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对查出的公共卫生隐患,及时进行治理,着力减少风险隐患。学校自身不能治理和排除的风险隐患,要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治理和排除。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

  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青海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排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挂牌表扬,对排查工作不重视并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挂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

  五、注重总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

  各地卫生和教育部门要注重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总结,实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登记管理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数据的积累,逐步建立和完善辖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

  六、通报信息,提高隐患排查工作主动性

  排查工作结束后,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将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联合对排查情况进行通报,以便学校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