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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负责的意见


  继续加大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维护良好的水利秩序,依法对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遏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水政处、水保局、水管局、水文局、防汛办)

  (二)重大改革任务

  完成“十一五”水利发展目标,必须深化水利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开发、配置、节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水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和制度保障。

  1、水资源管理改革

  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政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规处);

  完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水政处、法规处);

  健全水价及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经财处、水管局、法规处);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建立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制度;建立纳污总量控制和排污量分配制度;建立水环境监管制度。(水政处、法规处、水文局)

  2、洪水管理

  制定洪水风险图,建立预警系统。(防汛办)

  3、水资源保护

  以湟水河为重点,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排污权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和审批制度,对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排污口进行定期监测。逐步开展地下水监测,加强监督管理,控制地下水超采。(水政处、水文局)

  4、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由法规处牵头)

  细化为:《青海省水价工程管理条例》(水管局)、《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水政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保局)、《青海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农电局)、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防汛办)、《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管局)、《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细则》(水管局)。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规划》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2007年3月30日前报送厅规划计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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