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举行时,由主持人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请假缺席和未请假缺席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出、列席会议人员会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否则按第四条、第五条处理。会议建立全程请假缺席和未请假缺席情况档案,每年年终集中通报一次。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入议程的议题,属于市政府的议题,应由市长或分管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属于“两院”的议题,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工作。当会议主持人按会议要求时间宣布开会时,该报告人没有到会,该议题终止审议,除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分组会议审议时,议题涉及部门应指派负责人到各组听取意见、建议,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确定要本着少而精、抓大事、求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委的中心工作,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在具体程序上,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年的议题提出安排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主任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要点的议题安排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本次会议议题。
第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开展调查研究。根据确定的议题,有关工作机构应拟订调查方案,组织调查组,经秘书长审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参加调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调查组要深入基层,点面结合,全面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调查结束后,要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体现依法办事和求真务实精神,客观全面地讲成绩,摆问题,多提建设性、宜于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可对重要议题或重大问题组织一至两次大型视察活动,开展视察可以邀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