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办法
(2004年4月30日济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的质量直接关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认真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室举行,必要时可以在与议题有关的现场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考核制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的严肃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并经许可。对不请假或请假未经许可而缺席会议者作如下处理:第一次提出批评,第二次向主任会议检查,第三次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检查,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按会议通知要求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并经许可。对不请假或请假未经许可而缺席会议者作如下处理:第一次提出批评,第二次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检查,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市长、市政府序列部门、其他部门和“两院”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经许可后,可以委托一名副职代替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