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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各级法院要将平等保护的观念贯穿于执行工作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可能帮助申请人实现债权。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时要坚持严格依法、规范、文明执行,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办案效果。对被执行的非公有制企业暂无履行能力,但企业有发展潜力、产品有市场的,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可以设定抵押,中止执行,待其经营好转后,再恢复执行,或采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执行;要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从严掌握,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审判作风,努力提高人民法院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水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服务“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强化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司法理念,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注重办案效果,更好地发挥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工作水平;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主动开展以案释法、司法建议工作,增强非公有制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资金暂时短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各级法院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严格办案纪律,在审理、执行案件时严禁吃拿卡要、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截留、挪用、私存扣押款、使用扣押品;严禁干扰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情感冷漠、态度生硬、敷衍推诿。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具体贯彻意见,把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使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联系、沟通,审理、执行有关案件,注意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重大案件的报告、督办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涉讼的重大案件,下级法院立案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以便上级法院掌握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案件,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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