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所有者、管理者涉嫌犯罪的案件时,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分清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人权保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及时、公正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保护平等竞争。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准确认定合同效力,确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制裁违约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诚信原则;依法及时审理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等纠纷案件,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财产,促进归属清晰、权贵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依法公正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购并国有、集体企业引发的债务纠纷和非公有制企业自身改制、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管理;加强对我省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外向型、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涉讼案件的审理,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受到纠纷困扰的企业尽快解脱出来,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
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不信守合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注意环境保护造成损害等相关案件,要依法予以制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政务、政策环境的优化。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原告的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其诉权;依法审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行政机关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的优化。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改,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