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非法经营数额个人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查获非法制售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个人在2万张以上不满6万张,单位在10万张以上不满30万张的(张,是指能够独立成为一包、一条、一箱烟草制品包装外壳的材料。下同);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5)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或者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的;
(6)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个人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500万元以上的;
(3)查获非法制售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个人在6万张以上,单位在30万张以上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查获尚未印制完成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个人在2万张以上不满6万张,单位在10万张以上不满30万张的,属于情节严重;个人在6万张以上,单位在30万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犯罪未遂论处,分别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六、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