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单位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关于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趵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下简称销售假冒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个人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单位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销售假冒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假冒烟草制品是准备销售的,且货值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刑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五、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