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其中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查获尚未用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3、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4、查获尚未用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三、关于生产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生产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简称生产假冒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无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个人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单位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或者数额标准,但因生产假冒烟草制品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生产假冒烟草制品的;
(4)假冒他人驰名烟草制品商标的;
(5)生产假冒烟草制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1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