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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皖检会[2004]0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秩序,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问题

  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要各司其职,依法及时查处涉烟刑事案件。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主犯在逃或者其犯罪事实一时无法查清,但证明在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先行处理。

  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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