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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失效]

  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二、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十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进行质量鉴定,并负责对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进行清点,按照同一品名的正品烟草制品的当地同期市场销售价格或者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对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估价鉴定,确定假冒或者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
  工商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假冒烟草制品的烟用商标进行清点并鉴定。
  十四、对于参与本《意见》规定的违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予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十五、本《意见》所称烟草制品仅指卷烟、雪茄烟。
  十六、本《意见》所称伪劣烟是指下列情形的散支烟或者成品烟:使用霉烂烟叶或者烟叶以外的替代物,及使用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生产的烟草制品;使用低等次烟叶冒充高等次烟叶生产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本《意见》所称冒牌烟是指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的散支烟或者成品烟。
  十七、本《意见》所称生产假冒烟草制品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印有他人烟用商标的包装材料,将散支烟包装成成品烟的行为。
  十八、本《意见》所列案件,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由同级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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