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个人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单位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雇佣工人3名以上不满5名,且累计生产10天以上不满30天的;
(4)查获个人假冒烟草制品折合1000条以上不满2000条的(条,是指烟草制品专用计量单位。下同),单位假冒烟草制品折合5000条以上不满10000条的;
(5)曾因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被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被查获的;
(6)假冒他人驰名烟草制品商标的;
(7)生产假冒烟草制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个人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位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雇用工人5名以上,且累计生产30天以上的;
(4)查获个人假冒烟草制品折合2000条以上的,单位假冒烟草制品折合10000条以上的。
查获尚在生产中的冒牌烟和冒牌包装,将冒牌烟和冒牌包装折合成条计算。如包装数量多于烟的数量,多余部分作量刑情节考虑。
四、销售冒牌烟,且销售金额达到下列“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之一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个人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单位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冒牌烟是准备销售的,且货值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烟用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用商标,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
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