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召开信访工作汇报会,研究、部署和检查信访工作,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定期接访,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 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对属本院、本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
第十二条 对五人以上越级集体上访的,接访法院要高度重视,并通知下级法院派员做劝返工作,下级法院应及时来人做劝返工作。
三、分级负责制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制度。即属于哪一级法院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级法院负责;属于哪一个部门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信访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1)对来信来访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逐案详细登记,依法办理;
(2)做好来信、来访的日常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摘报有关信访工作情况、信息,对下级法院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协助做好院领导接访工作,认真记录院领导接访情况。按照接访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做好登记立案或转办工作;
(4)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及时回复当事人或转办单位。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报果;
(5)属于法律咨询性质的来访,耐心细致地进行解答;不属人民法院业务范围的,告知来访人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 对于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重大信访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对进京上访、来省缠访的,有关法院应迅速派员劝返,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信访重点法院通报制度。省法院将去京来省的信访量位列前三名的中级法院确定为信访重点法院,每半年通报一次;各中级法院亦应确定本辖区信访重点法院,每半年在辖区内通报一次。
四、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涉访案件,都要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解决上访案件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