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责任制
(2004年3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法院对来信来访,在首办环节明确首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确保及时处理信访案件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次接到信访案件的人民法院、业务庭室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 首办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要认真审查,及时办理,负责到底。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法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重新确定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部门,并告知来信来访人员。
第五条 信访案件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承办,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条 各级法院的院长领导本院首办责任制的实施;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初访阶段,解决在基层。
二、包保责任制
第七条 包保责任制,是人民法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确定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查处理,并确保妥善解决问题的责任制度。
第八条 各级法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院信访工作的领导机构,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其他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
第九条 对于进京上访、滞京缠访或来省的上访老户案件、集体访案件、有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上访案件,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即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解决的难易程度等,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