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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7年8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于1991年6月13日经威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8月14日公布实施。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法律的出台,《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有关主要任务完成时间的设定、住房分配和民办教师工资统筹的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有关使用童工处罚和公用经费标准的规定与现行法规不符。
  鉴于上述原因,威海市人民政府向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废止《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议案。威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8月21日经过审议,同意威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决定废止《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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