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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07年8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988年10月20日经威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21日公布实施。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有关法律的修订,《威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水域利用规划、争议解决方式、捕捞许可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抵触,缺乏水产新品种审定和推广、水产苗种进出口和生产审批、水产苗种进出口必须实施检疫以及渔港建设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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