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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杭政函[2007]155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
(杭政函〔2007〕1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针对今年以来猪肉等副食品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的情况,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20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低〔2007〕161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6月份和8月份两次对杭州市区持证的低保、困难家庭成员发放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次对市区低保、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9月份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30元/人月(共计270元/人),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20元/人月(共计180元/人)。
  在6月份、8月份已两次发放物价补贴共计120元/人的基础上,于8月底前再次对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每人一次性发放价格补贴150元,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每人一次性发放价格补贴60元。
  三、资金渠道
  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四、发放办法
  价格补贴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要求在8月底前发放到位。
  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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