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杭州自来水公司和用户都应当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认真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保证安全供水。
第二十八条 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杭州自来水公司共同管理。杭州自来水公司负责消火栓的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杭州自来水公司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消火栓。市政、园林、卫生部门需利用消火栓用水的,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杭州自来水公司批准,在规定地点设置水表计量用水,并按时向杭州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消防部门应按月将启用的消火栓位置、用水时间通知自来水公司。
第二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直接与城市管网连接的,应向杭州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并设立消防水表,经批准使用后按养表费的收费标准缴纳水费。
第三十条 消防专用水表的管道必须与生产、生活接水管分开,除火警、消防演习等特殊需要用水外,一律不得作其他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新建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杭州自来水公司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必须通过贮水设备加压供水。严禁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维护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向杭州自来水公司报告城市供水设施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污染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水质的;
(二)侵占、损坏或擅自拆移、拆除供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