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用户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月加收1%的滞纳金。经供水部门催缴后仍逾期一个月未缴纳的,杭州自来水公司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结清费用。如因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遗失或损坏,由用户赔偿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拆表停水后又需要恢复用水的,应按规定缴纳复接费。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户因房产移交等原因需要变更用户的,原用户应缴清一切欠费,并与新接双方共同至杭州自来水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的,杭州自来水公司可采取停水措施,直至作为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内部供水设施需经杭州自来水公司审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供水,如确需转供的,须经自来水公司批准。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输水渠道、水厂、储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闸门、闸门井、消火栓、扩管涵洞、测压点、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杭州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杭州自来水公司组织改建设计和施工。迁移、改建工程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埋设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上和规定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国家投资与用户投资的供水设施,由杭州自来水公司与用户以总水表为界划分产权和管理责任。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杭州自来水公司,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户或房产所有者,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总水表由杭州自来水公司统一提供并负责检修、校验和撤换,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因表井损坏或井内积有污水、杂物影响抄表换表时,应当及时整修。公用给水站的表内外设施产权均属杭州自来水公司,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