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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7修订)[失效]

  第九条 安装、维修供水管道及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冲洗和消毒,经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十条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不得将内部供水管道与城市公用供水管道相连接。确需连接时,必须经杭州自来水公司批准。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采取间接方式取水,不得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用供水管道连接。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杭州自来水公司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检修需要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发性停水时,自来水公司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的单位和居民,须向杭州自来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缴纳有关费用后,由杭州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接水的单位,应向杭州自来水公司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地形图、总平面图、水设施图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装供水管道和总水表、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等,均须到杭州自来水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凡申请开户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杭州自来水公司缴纳供水集资费和管道工程费。
  第十五条 居民申请接水,以门牌号码按户装表。如同一门牌号码住宅内未用水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户不得拒绝。新建住宅以幢或单元立户装表。
  第十六条 用户因施工或其他事宜临时需要用水,应申请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施工结束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拆表手续。
  第十七条 杭州自来水公司应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收水费;由于用户方面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与用户交涉仍无效的,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收水费到抄见表日止。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缴纳水费,水表如发生故障,按前三个月平均用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当月用量。超计划用水时,还应缴纳计划外水费。抄表收费的具体程序由杭州自来水公司规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用户用水量低于总水表最低流量标准的,由杭州自来水公司收取养表费。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提出验表申请,并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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