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企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等分配办法;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企业内部最低薪酬;
(六)企业公益金的使用和劳动分红的办法;
(七)工资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程序;
(八)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盈利企业或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其内部最低薪酬,可确定为不低于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亏损企业或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其内部最低工资标准,可在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同期广州市平均工资水平之间依各企业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在工资集体协商时充分反映所代表一方的意愿,并接受本方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质询。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由双方商定,最多不得超过30天。
重新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其他企业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员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后审议通过。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参与协商的企业方和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讨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协商的企业和工会组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