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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工[2003]7号 2003年5月25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合议,现将《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以单个企业内部协商为主;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或乡镇、街、村,可以试行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坚持平等、诚信、合作,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陈述权,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双方代表;

  (三)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生产的持续发展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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