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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7年4月19日 豫高法[2007]第9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对某一商标驰名状态的认定,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维护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坚持积极保护和严格认定相统一的原则。应根据具体案件中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联想或误导性后果等因素,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不应任意扩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在判决主文中不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仅对个案有效。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在审理其他案件中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其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一般商标侵权及其他途径救济的,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但不以被认定商标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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