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2004]3号)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宪法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对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分户评估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结合该户房屋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出该户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六条 安置房屋的价格评估,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未进行分户评估的,由原进行分类评估的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