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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2004年7月1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报市政府确定。

  市级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按时将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局在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市级储备粮专户,按季拨付当年结清,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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