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菜田基础设施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基础设施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菜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销毁被污染的蔬菜,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基本菜田或者灌溉渠系内排放、倾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

  (二)无权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三)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期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