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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二)不得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倾倒、排放有害物质。

  (三)不得临近基本菜田新建或者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

  (四)现有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单位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凭证办理征用手续。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征用基本菜田时,其附属的基础设施应当作价补偿。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偿还给原投资者。

  第十七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全部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征用基本菜田时,应当按照征用一亩补充不少于一点五亩的标准,先补后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按排补充。

  第十九条 已征用的基本菜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土地耕种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闲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允许原被征地单位复耕;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将菜田交回原被征地单位恢复蔬菜生产。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监督检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荒芜基本菜田满一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荒芜前本市基本菜田年平均产值的一倍至二倍征收荒芜费;荒芜基本菜田满两年的,按照荒芜前本市基本菜田年平均产值的三倍征收荒芜费,并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的土地。

  擅自变更基本菜田用途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蔬菜生产,并处以每亩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被处罚后仍不恢复蔬菜生产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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