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区域: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基本菜田;
二类区域:蓟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静海县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基本菜田不得荒芜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不得种植其它农作物和果树。
第十条 基本菜田实行长期保护,严格管理。
必须占用基本菜田或者变更基本菜田用途,属于一类区域的,必须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于二类区域的,必须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的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生产,保护蔬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由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二)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护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基本菜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
(三)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蔬菜生产、销售、科技推广、物资供应、资金筹措等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菜田的环境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和其它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