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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0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批准确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

  计划、城建、规划、财政、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总需求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不少于零点零五亩的原则核定下达。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

  第七条 基本菜田保护范围:

  (一)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八条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划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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