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其分数按考分增加5%计算,身体条件适当放宽。革命烈士子女入本市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杂费,情况特殊的,住宿可酌情给予减免,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并免收入托费。

  第十二条 革命烈士子女和伤残军人,就读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时分配工作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孤老烈属、孤老革命伤残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由光荣院收养,妥善照顾,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十四条 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规定每年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的各项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农村服现役的义务兵,在本村股份分红派息和宅基地分配等方面享受与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按原有规定继续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营养补贴费。

  第十八条 优待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托、救济、分配或购买住房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十九条 家居城镇的现役军官、志愿兵未随军家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农村的现役军官、志愿兵未随军的家属住房困难需要自建房屋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减收全额票价的百分之五十,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全额票价的百分之二十。各公园、动物园、体育场、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准予持《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伤残军人免票入场。

  附件四:
  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按照先急后缓、分批解决的原则进行。安置时根据随军家属个人专长,尽可能就近对口安置,一般安置在企、事业单位,个别素质高、工作又需要的,可安置到国家机关。

  第二条 随军家属属于干部编制的,其中具有正科以上(含正科)行政级别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其余的人员由市人事局负责安置。

  随军家属是工人或拟安排作工人的待业人员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