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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失效]


  异地入伍的志愿兵,转业时要求到本市工作的,一般不予安置,但其配偶婚前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本市的,结婚满五年,可以进我市安置。

  第二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的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劳动、公安、粮食、财政部门应予以协助。

  接待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待、技能培训、医疗补贴以及转业志愿兵的集中交接、农村退伍兵的困难补助等。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县(区)、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要热情接待,对有实际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的解决。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登记,并凭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

  第六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一般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终止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并且对退伍义务兵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它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城镇退伍义务兵退伍回来后,保证第一次就业,不服从安排的,不再予以安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入伍退伍义务兵,按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一)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二等英模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入伍前为孤儿或服役期间父母双亡成为孤儿的。

  (三)入伍前户口与父母在一起,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并且是有统销粮关系的城镇常住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住址安置落户的,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

  (四)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五)女性退伍义务兵。

  女性退伍义务兵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置。家庭变迁的退伍兵免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八条 斗门县、平沙、红旗区个别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义务兵,市属单位需要的由市统筹安置。

  第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外省和省属驻珠海各有关部门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应无条件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拒绝接收的除追究单位领导行政责任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办理其从外地调入职工、干部,同时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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