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偶常住户口在我市,并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父母或岳父母在我市工作或居住,户口在我市(不舍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入户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第四条 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安置: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
(三)提升职务(含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或等级不满一年的;
(四)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五)犯错误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
(八)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五条 安置工作由市政府实行指今性分配,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按规定完成军转干部定位工作后,方可办理其他干部、职工调配、录用等事项。对无特别理由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增人计划的要优先接收军转干部;满编的单位也可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先进后出,预留位置的办法,接收少量的军转干部。需财政负担的增加工资总额,属自筹资金的增加编制总人数。
在接收军转干部工作中,中央和省属的驻珠单位,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主动配合军转部门,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第七条 安置转业干部时,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进行安排。对任现领导职务满四年的团职及以上转业干部,仍按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0]国转联字3号文)的规定安排。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师、团职转业干部未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我市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八条 转业干部接通知后一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档案退回部队,三年内我市不予接收安置。
第九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转业干部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外报到后均应进行脱产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接收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转业干部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享受单位在职人员各种福利待遇。
第十条 转业干部的配偶属于干部编制的,分别由市组织部或人事局负责安置;转业干部的配偶属于职工的,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和房管部门要积极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急需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给予优先照顾。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待遇。
附件二: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实施办法
第一条 转业志愿兵的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