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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失效]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各级组织、人事、军转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实行指令性安排。各单位要积极接收。对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和为部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住房和随迁家属安置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的县、区列入国家劳动计划,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为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建立对伤残退伍军人有偿安置的保障措施,对接收二等以上伤残退伍军人的单位实行一次性有偿安置经费三万元。

  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指令性安排为主,鼓励自谋职业为辅的办法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无条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保证其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任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不得随意辞退。任何单位要无条件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在接到安置任务通知后,半个月内要办上岗手续,逾期不安置的,按职工当月工资平均数的70%支付退役士兵生活费,并缴纳劳动保险金,直到落实安置为止。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有关部门应予鼓励。对符合政策规定在我市安置的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经主管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应准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向其本人征收各种费用。

  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排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符合安置规定的随军家属,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一次性按照就近工作和尽量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置。对未能按时安置工作的,由随军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排工作的不予补助。

  任何单位不得拒收组织、人事、劳动和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和驻军随军家属。对拒不接收的,暂停办理其他干部、职工的调配录用事项。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不得安排到已经批准解困转制和关、停的企事业单位。

  各单位接收安置的以上人员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经济性裁员中,优先聘用上岗。未被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工作。原已安置的随军家属,因企业停产、破产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下岗、失业或成为富余人员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内部调剂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革命伤残军人个别因身体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优化组合的,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级职工平均工资和各种生活补贴发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 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或集资建房时,应当按照军属的职级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分配住房或集资建房,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所在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购买住房时,按夫妻双方实际工龄(军龄)计算优惠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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