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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珠府[1998]75号 1998年12月1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有拥军优属的责任,必须依照本规定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并帮助驻军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驻地部队在生产、生活和营房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地方政府资助的经费,由当地双拥办负责协调。

  第五条 积极扶持部队、军休所、军供站、光荣院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对到营区滋扰闹事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设备者,有关部门应当迅速依法查处。

  第七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侮辱、欧打军人的人员,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挂部队牌号的车辆一律免费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立专用通道。公共场所的停车场,部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车站和港口客运站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要设立军人候车(船)室。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通达的地方,应尽量在部队驻地附近设站,解决部队乘车难的问题。医院要有“军人优先”标志牌。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凭有效证件免收公园、公厕门票。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和部队随军家属等对象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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