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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失效]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伤三至十人,轻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至九人;重伤十一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五)特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
  第七条 农机事故的处理权限:
  (一)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大、重大、特大事故由县(市、区)农机临理部门负责,州、地、市、农机部门派人协助并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州、地、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结案,抄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特大事故的处理结果同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事故责任划分及鉴定

  第八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
  (一)全部责任: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责任,另一方也有责任造成的事故,主要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同次责任。
  (三)同等责任:双方责任相同,各负同等责任。
  (四)一定责任:事故涉及多方,有关方面都有责任,负一定责任。
  第九条 事故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由农机监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事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作出鉴定。
  第十条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亲属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停机,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责任向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
  参加保险的车辆应同时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验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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