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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用和占用林地时,由征用、占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个建设项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时,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报批,可根据建设进度分期征用。不准化整为零,多次申报。
  第十四条 林业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它工程设施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执行。林区群众在林区修建住宅、圈棚等生产、生活设施时,应征求林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向林业经营单位缴纳林地的实际育林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交纳以下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征用、占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其它地区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征用、占用宜林荒山荒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补偿。
  征用、占用未成林造林地,按该造林地实际造林投资的二至四倍补偿。
  征用、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尚未收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补偿;有收益满三年以上的,按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二)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树林胸径六厘米以上的林木,按其实际价值补偿;树木胸径六厘米以下的幼树,按胸径六厘米以上的林木价值的70%补偿。
  因征用、占用林地砍挖的树木和苗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由建设单位集中归堆,交经营单位处理,并由建设单位补偿实际损失。
  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房屋及其它工程设施,按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对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林业经营单位或个人抢栽的树木和抢建的工程设施不予补偿。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征用、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由使用地单位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林地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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