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的项目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要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 要有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和费用偿还能力;
(四) 要有配套资金;
第七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的划拨程序:
市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局从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安排中直接拨入市科技局设立的“市科技三项费用专户”。使用时,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回收项目偿还款存入以上专户继续使用。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由各分管职能部门或项目的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调研、筛选,重大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审查后汇总编制项目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项目调研、评估、论证经费可按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总额3%的比例提取,由市科技局统一使用。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批准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到市科技局签订经费使用合同书,提供项目实施用款计划,方能办理拨款手续,并根据各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拨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应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或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的财务决算及项目书面总结材料,经审查后方能组织鉴定或验收。
对无故中止或延期完成的项目,要视其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拨款。
第十二条 实行经费有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时偿还。前述项目在进行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不能依时偿还而要求延期或减免的,必须填报延期或减免申请书,提出延期或减免理由、期限和数额,经市科技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延期或减免,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对超过期限不偿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款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