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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6日)废止

海口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府[1999]5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是指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是由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发展科技事业的专项费用。该专项费用由市科技局管理使用,市财政局监督指导。

  第三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 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 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 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四) 重大科研项目补助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相配套的资金。

  第四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如下三种形式:

  (一) 对工业项目一般实行有偿使用;

  (二) 对工业研制开发、农业应用推广项目实行部分有偿使用;

  (三) 对社会公益和软科学研究等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项目单位一般为无偿还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

  部分有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其偿还比例为:工业新产品研制开发项目为50%,农业、园林、渔业推广项目为30%,科研机构研制开发项目为40%。具体偿还金额按项目管理的使用合同执行。

  无偿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列入国家“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

  第五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单位必须是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市属科研院所以及本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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