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对居民区内发送印刷品广告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 京工商发[2000]213号)
各区县文明办、工商分局、民政局、街道办: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广告发布媒体越来越多,印刷品广告由于其成本低、发布面广而被企业广泛采用。但是目前在印刷品广告发布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张贴、摆放、发送、邮寄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广告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社会公共秩序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规范印刷品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结合首都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现将对居民区内发送印刷品广告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广告经营者在本市居民区内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性广告许可证》。
2.在居民区发布印刷品广告须经居委会同意,广告应统一张贴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
3.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居委会同意,乱张贴、乱发送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居委会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