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5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精神,有效加强取消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工作后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营业税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经过全市营业税管理工作系统广大干部的慎重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凡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已缴未缴营业税技术交易业务(含2004年底前已给予预退营业税处理的技术交易业务)以及虽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但仍在继续执行的技术交易项目,一律按《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符合备查受理条件的技术交易业务已纳税款,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的规定,给予退税处理。
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营[2004]605号)文件的规定,针对2004年底前预退税部分,对于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但已给予退税的技术交易业务,应补征税款。
各局应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规定,就《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1.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4.受理备案通知书
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1)、(2)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章 备查申报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