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上述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税收执法事项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采编,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直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可以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已发布的信息进行筛选,并在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提交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布的信息,应同时提供经审核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供的信息稿件一般应注明信息来源、提供稿件者的单位名称、个人真名(格式见附件1:安徽省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稿标签)。
第四章 维护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网站栏目维护责任机制。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门户网站栏目设置情况,具体明确维护责任(具体见附件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维护责任单位一览表)。
第十五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门户网站栏目进行调整;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请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设置相应的栏目。
调整增加的栏目,维护责任根据工作职责确定。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发布员制度。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确定1名信息发布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在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新增的信息或所发布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对已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更正或清理,或通知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进行更正或清理。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将及时通知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