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解释等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数、减免的税额,审批权限、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十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有关内容、文书、程序、制度等;
(十三)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结果;
(十四)资格认定:认定的主体、依据、程序、标准和结果;
(十五)税款核定: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税额核定、调整情况;
(十六)统计数据:税收收入及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宏观税负及重点行业税收情况,纳税排行情况;
(十七)欠税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
(十八)权利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九)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年检、监管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在门户网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依法受保护的纳税人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发布程序
第十条 税务行政管理事项的发布程序:
(一)工作动态中的公告通知、通报简报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采编后直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属于省局的税事活动、会议、热点问题宣传报道、图片报道事项,由活动主办部门负责采编,经省局办公室核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提交网站管理办公室发布;属市、县区局的,由各市国税局相关责任单位负责采编,经同级办公室核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提交本单位网站管理部门发布。
(二)除上述工作动态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管理事项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采编,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直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各市国税局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核稿,各市国税局网站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事项发布程序:
(一)法律法规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采编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