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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皖国税发〔2007〕9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税工作的透明度,发挥网站信息公开的功能,保障全体国税干部和纳税人的知情权,促进依法治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网站信息发布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信息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包括内部网站和互联网站。

  第三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网站管理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市在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各处室和各市国税局(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应及时在互联网站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应及时在内部网站公开。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发布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行政管理事项和税收执法事项。

  第七条 税务行政管理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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